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律和革命法制的理论
年份: 1958
作者: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主编
出版: 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
页数: 221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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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页
第一章 法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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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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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论研究法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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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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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有透过经济基础才能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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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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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经济基础的交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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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在历史过程中的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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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权力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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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经济基础可能产生多种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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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关系在法制原理上的反映是倒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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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必须为经济基础积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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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不能不为经济基础积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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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不能违反经济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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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背经济发展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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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适合新经济条件的法制与法律必然随旧社会一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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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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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和法律随着阶级出现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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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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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和法律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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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的主要力量是指拥有监狱等等的特别武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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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和法律随着阶级消灭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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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是巩固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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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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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国家的强制力就没有法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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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超阶级的政府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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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各个时代剥削阶级法律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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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奴隶主的法律不把奴隶当“人”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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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与阶级斗争的现实性脱节就是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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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封建主的法律下农奴连牲口也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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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阶级的法律使工人成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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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有无产阶级革命才根本推翻了剥削者的法律
第二章 对资产阶级法律、法院和法学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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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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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是为资产阶级服务,反对无产阶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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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阶级法律是保护资产阶级利益,镇压无产阶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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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阶级为对付工人运动,除了使用暴力以外,还要使用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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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阶级政府授意资本家如何利用法律来压迫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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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阶级法律授予行政官吏以破坏法律的广泛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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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阶级所谓的“民主”只有资产阶级才能享有,而对劳动人民则是欺骗和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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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资产阶级所谓“民主”、“平等”和“人权”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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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是使资本家发财的自由,使工人被剥削和饿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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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阶级宪法中规定的“自由”是对劳动人民的一种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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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阶级所谓的“契约自由”只是对无产阶级的愚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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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阶级所谓“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只是反对消灭阶级的一种斗争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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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只有废除阶级才有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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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产阶级所谓的“人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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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帝国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已经抛弃了“民主”“自由”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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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阶级对法制的两面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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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批判资产阶级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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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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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阶级法制正走向毁灭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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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产阶级法院、法官的阶级本质和官僚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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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阶级法院是镇压劳动人民,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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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陪审法院的建立是为了用资产阶级的良心来填补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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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阶级法官是资产阶级的化身,他们是效忠于钱袋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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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的适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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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是资产阶级法官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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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谓“法官独立性”就是法官对资产阶级的奴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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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产阶级主张“法官不能罢免”的历史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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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资产阶级的陪审制,表面上代表民众,实际上却是镇压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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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权者的“良知”就是一种特权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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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资产阶级的陪审员是一些不作声的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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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是资产阶级雇佣的仆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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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革命家对资产阶级的律师要有高度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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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对资产阶级法学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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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阶级法学最初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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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产阶级法学与资产阶级法学的根本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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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阶级法学家对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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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判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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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揭露资产阶级把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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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批判资产阶级的婚姻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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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批判资产阶级的分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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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资产阶级法学家写下的法律与法律解释,目的是要把穷人“压榨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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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法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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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从法律和判词的背后看它代表的阶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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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产阶级革命是绝不顾虑遵守资产阶级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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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产阶级应力求以自己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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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有在工人阶级压力下资产阶级才会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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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应在“合法”范围内束缚自己的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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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济主义者只要合法斗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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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要专制政府的空洞诺言而要人民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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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必须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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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
第三章 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摧毁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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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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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应利用旧国家机器而应彻底粉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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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动统治阶级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无产阶级必须通过革命斗争取得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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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产阶级建立的国家不是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共和国,而是巴黎公社式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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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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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产阶级政权是立法行政统一的工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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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必须反对在国家政权问题上的修正主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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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粉碎资产阶级的全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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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必须彻底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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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革命不遵守任何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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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革命政府应彻底废除旧法律,制定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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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是改良旧法院,而是彻底废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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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革命胜利后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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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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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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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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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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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产阶级专政是民主的最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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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须根据民族的特点来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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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在一个政党即共产党的领导下,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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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共产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领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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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一切国家组织都应当服从党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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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的领导表现在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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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的口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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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采取一切办法来加强党的领导,和任何削弱党的领导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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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决镇压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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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黎公社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镇压敌人不够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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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坚决镇压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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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敌人宽大无边就是背叛工人阶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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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反革命必须采取恐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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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反革命分子适用死刑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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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庸俗的知识界看不见肃反工作的成绩而攻击它的个别错误,就是支持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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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要时刻保持革命的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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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政治保卫局是无产阶级手中一把出鞘的宝剑,绝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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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为高度强化国家机关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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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必须加强国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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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靠群众,吸收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是革命政权力量的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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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打破所谓“上等阶级”才能胜任管理的荒谬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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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工农群众的文化水平,培养他们管理国家的能力,是改善国家机关的主要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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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为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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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使国家机关接近基层,并且把干部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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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主集中制要求地方服从中央,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地方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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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负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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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必须正确地挑选人材和深入地检查执行情况,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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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改善国家机关的工作是建设事业中一项重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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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官僚主义的经济根源和向官僚主义作斗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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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吸收全体居民参加国家管理工作是克服官僚主义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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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克服官僚主义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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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做好群众接待工作是揭发坏人坏事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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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严惩官僚主义习气并应予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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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家机关虽然存在着某些官僚主义现象,但这丝毫不能改变无产阶级的国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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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加强革命法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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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翻资本主义以后,仍然需要法律规范
第四章 革命法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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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时期需要加强革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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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革命法制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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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产阶级的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它贯彻着无产阶级的阶级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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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必须认真保护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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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产阶级的法律是号召人民起来行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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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进行具体的宣传、组织工作,不要迷信法律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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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产阶级的法律是在群众革命斗争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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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要一举创立完备的法律,要不断总结广大劳动群众的集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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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产阶级的法律是统一的,但必须照顾各地区的特点;原则是统一的,但细则、方法应该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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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立法工作要有独创精神,反对仆从式地模仿资产阶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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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联宪法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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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和正确地执行法律对于巩固革命法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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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要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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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并正确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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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容许违反法律任意增加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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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的运用要以阶级斗争形势、政策为依据,以时间、地点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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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群众大会对于巩固革命法纪的伟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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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革命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和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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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是无产阶级的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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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的是要注意法院的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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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判员要由人民选举,选举时男女权利完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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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要密切联系群众,吸引群众参加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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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罚的预防意义不在于它的残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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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须重侦查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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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理案件要研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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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没有法律或法律不完备时,审判案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为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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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它的任务是监督严格遵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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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该把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人从司法部门清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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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严肃革命法纪,肃清旧社会污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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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情地惩治流氓、骗子和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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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决和投机、盗窃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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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惩贪污受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