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转办理须知

铁路运转办理须知

摘要: 日伪出版物 附“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转规程”、另有“关于铁路运输办理须知改正之说明”

年份: [1945]

作者: [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编]

出版: [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页数: 308

出版地:

中图分类: F532.9

拼音题名:

载体形态: 1册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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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页数: 244

费用: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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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准确规定
第二条 用语
第三条 运转关系乘务员
第四条 号志之注视
第二章 运转
第一节 通则
第五条 车站外之运转
第六条 闭塞区间之设定
第七条 列车之调车
第二节 列车之编成
第八条 编成车辆之互相连挂
第九条 编成车数
第十条 机车动车之连挂位置
第十一条 贯通动机之适用
第十二条 缓急车之连挂
第十三条 不能使用气动机车之连挂
第十四条 在发途车站甩下车辆之连怪位置
第十五条 对于旅客列车之货车连挂
第十六条 大货物装载车之连挂
第十七条 火药类装载车之连挂
第十八条 火药类装载车之隔离
第十九条 危险品装载车之连挂
第二十条 装载易于燃烧货物之货车
第二十一条 回送机车之连挂
第二十二条 回送动车附随车之连挂
第二十三条 回送客车货车支连挂
第二十四条 损坏车辆连挂时之检查等
第二十五条 甩挂车辆时之顺序
第二十六条 列车动机之试验
第二十七条 接取车站外车辆时之编成
第三节 列车之运转
第二十八条 运转时刻
第二十九条 联络等候
第三十条 到开时刻之通报
第三十一条 运转时间延长之通知
第三十二条 运行顺序
第三十三条 运转整理
第三十四条 运转整理之施行
第三十五条 通过列车之临时停止
第三十六条 互通障碍列车之同时到达
第三十七条 列车之运转方向
第三十八条 一闭塞区开一列车运转
第三十九条 线路中断时之列车运转
第四十条 临时列车之运转
第四十一条 列车之退行
第四十二条 停止号志之指示
第四十三条 自动闭塞号志机显示停止号志时之辨理
第四十四条 虽显示影响号志炬火号志然无异状时之辨理
第四十五条 停止号志显示事由不明时之辨理
第四十六条 注意号志之指示
第四十七条 进行号志之指示
第四十八条 透导号志之指示
第四十九条 徐行号志之指示
第五十条 徐行预告号志之指示
第五十一条 徐行解除号志之指示
第五十二条 隔时法签票隔时法知道隔时法施行区间之运转
第五十三条 在同一闭塞区间列车接近时之处置
第五十四条 错误之停止位置之列车之移动
第四节 车辆之调车
第五十五条 依号讯之调车
第五十六条 省略号讯之调车
第五十七条 列车开进与调车
第五十八条 车站外之调车
第五十九条 电话不通时之车站外调车
第六十条 推进及甩挂条件
第六十一条 动车附随车之调车
第六十二条 溜放坡早转送
第六十三条 禁止溜放时
第六十四条 禁止溜放坡早转送之车辆
第六十五条 手推调车
第五节 运转速度
第六十六条 车辆最高速度
第六十七条 线路最高速度
第六十八条 下坡之速度限制
第六十九条 弯道之速度限制
第七十条 对象转向器时之速度
第七十一条 救援列车之速度
第七十二条 推进运转之速度
第七十三条 机车逆向运转之速度
第七十四条 调车速度
第六节 车辆之留置
第七十五条 本线内留遗
第七十六条 侧线内留遗
第七十七条 防止车辆之移动
第七十八条 有动力车辆之留匿
第七节 转撤器之辨理
第七十九条 转撤器等之定位
第八十条 保持转撤器等之定位
第八十一条 对向转撤器之加锁
第三章 闭塞
第一节 通则
第八十二条 闭塞之方式
第八十三条 闭塞方式之种类
第八十四条 闭塞使用法之种类
第八十五条 闭塞区开
第八十六条 闭塞区开之划分合并
第八十七条 常用闭塞方式之施行
第八十八条 代用闭塞方式闭塞适用法之施行
第八十九条 于施行复线运转区开之代用闭塞方式闭塞援用法之施行
第九十条 于施行单线运转区开之代用闭塞方式闭塞援用法之施行
第九十一条 于复线运转区开暂时施行单线运转时之代用闭塞方式闭塞援用法之施行
第九十二条 于施行代用闭塞方式时自动闭塞式之并用
第九十三条 于施行中断运转时代用闭塞式之并用
第九十四条 传令法之施行
第九十五条 闭塞之要求无应答时之辨理
第九十六条 对于乘务员变更闭塞方式之通报
第九十七条 路签知道者之移送
第九十八条 运转许可证之授受
第九十九条 运转许可证之确认
第二节 自动闭塞式
第百条 自动闭塞号志机之设置
第百一条 运转方向杠杆之辨理
第百二条 途中停止列车运转之辨理
第百三条 由出发号志机有障碍或未经装设之路线使列车出发时之辨理
第百四条 废止代用闭塞方式闭塞缓用法而施行自动闭塞式时之辨理
第三节 联动闭塞式
第百五条 半自动出发号志机联动闭塞装置之设置
第百六条 列车出发时之辨理
第百七条 列车到达时之辨理
第百八条 闭塞手续之取消
第百九条 联动闭塞装置之停止使用
第百十条 闭塞装置停止使用之表示
第百十一条 闭塞装置停止使用之解除
第四节 双信闭塞式
第百十二条 双信闭塞机之设置
第百十三条 列车出发时之辨理
第百十四条 列车到达时之辨理
第百十五条 闭塞手续之取消
第百十六条 联动闭塞装置之停止使用
第百十七条 闭塞装置停止使用之表示
第百十八条 闭塞装置停止使用之解除
第五节 路签闭塞式
第百十九条 路签闭塞机之设置
第百二十条 路签之种类
第百二十一条 列车出发时之辨理
第百二十二条 列车到达时之辨理
第百二十三条 路签之折回使用
第百二十四条 路签之收回
第百二十五条 闭塞手续之取消
第百二十六条 路签闭塞机之停止使用
第百二十七条 闭塞机停止使用之表示
第百二十八条 停止使用闭塞机时业已取出路签之处置
第百二十九条 闭塞机停止使用之解除
第百三十条 路签路签携带器之调整
第六节 签票闭塞式
第百三十一条 路签签票箱电话机之设置
第百三十二条 路签之种类
第百三十三条 签票
第百三十四条 列车出发时之辨理
第百三十五条 路签签票之使用区别
第百三十六条 列车到达时之辨理
第百三十七条 闭塞区开状态之表示
第百三十八条 路签签票之收回
第百三十九条 闭塞手续之取消
第百四十条 路签之使用停止
第百四十一条 停止使用中路签之保管
第百四十二条 停止使用路签时业已发行签票之处置
第百四十三条 路签停止使用之解除
第七节 通信式
第百四十四条 通信式施行之手续
第百四十五条 列车出发时之辨理
第百四十六条 列车到达时之辨理
第百四十七条 闭塞开通之手续
第百四十八条 闭塞区开状态之表示
第百四十九条 闭塞手续之取消
第百五十条 闭塞手续之停止
第百五十一条 闭塞手续停止之解除
第八节 指导通信式
第百五十二条 指导通信式施行之手续
第百五十三条 指导者
第百五十四条 指导券
第百五十五条 列车出发时之辨理
第百五十六条 指导者指导券之使用区别
第百五十七条 使用自动闭塞式时之
第百五十八条 列车到达时之辨理
第百五十九条 闭塞区开状态之表示
第百六十条 指导者指导券之收回
第百六十一条 闭塞手续之取消
第百六十二条 指导者之解任
第百六十三条 施行指导者之解任时业已发行指导券之处置
第百六十四条 指导者之复任
第百六十五条 指导者之变史
第九节 司令式
第百六十六条 司令式施行之手续
第百六十七条 司令式施行或废止之通报
第百六十八条 运转出入车站外侧线列车时司令式之施行
第百六十九条 司令电话机障碍时闭塞区间之合并
第百七十条 司令券之样式
第百七十一条 列车出发时之辨理
第百七十二条 并用自动闭塞式时之辨理
第百七十三条 司令券之发行
第百七十四条 司令券之发行手段
第百七十五条 司令券填错之订正
第百七十六条 列车到达时之办理
第百七十七条 司令券使用后之处置
第百七十八条 司令券之收回
第百七十九条 司令券之废票
第百八十条 司令券之停止发行
第百八十一条 司令券停止发行之手续
第百八十二条 司令券停止发行之解除
第十节 路签式
第百八十三条 路签式施行之手续
第百八十四条 路签
第百八十五条 列车出发时之办理
第百八十六条 列车到达时之办理
第百八十七条 路签之收回
第十一节 指导式
第百八十八条 指导式施行之手续
第百八十九条 指导者
第百九十条 列车出发时之办理
第百九十一条 列车到达时之办理
第百九十二条 指导者之下车
第十二节 隔时法
第百九十三条 隔时法施行之手续
第百九十四条 单行机车之运转
第百九十五条 列车之时隔
第百九十六条 列车出发时之办理
第十三节 签票隔时法
第百九十七条 签票隔时法施行之手续
第百九十八条 单行机车之运转
第百九十九条 路签,签票箱
第二百条 签票
第二百一条 在同一方面运转列车之时隔
第二百二条 列车出发时之办理
第二百三条 路签,签票之使用区别
第二百四条 列车到达时之办理
第二百五条 路签,签票之收回
第十四节 指导隔时法
第二百六条 指导隔时法施行之手续
第二百七条 单行机车之运转
第二百八条 指导者
第二百九条 指导券
第二百十条 向同一方面运转列车之办法
第二百十一条 列车出发时之办理
第二百十二条 指导者,指导券之使用区别
第二百十三条 列车到达时之办理
第二百十四条 指导者,指导券之收回
第十五节 传令法
第二百十五条 传令法施行之手续
第二百十六条 传令者
第二百十七条 列车出发时之办理
第二百十八条 列车到达时之办理
第二百十九条 传令者之下车
第四章 号志
第一节 通则
第二百二十条 号志,号训,标识之区别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画间,夜间之显示方式
第二百二十二条 指示进行之号志与进路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号志无显示时,显示不良时
第二百二十四条 显示异种号志时
第二节 常置号志机
第二百二十五条 常置号志机之种类及用途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号志显示方式
第二百二十七条 常置号志机之定位
第二百二十八条 常置号志机之臂木
第二百二十九条 常置号志机之背光面
第二百三十条 常置号志机之配列
第二百三十一条 进路表示机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进路表示机之表示方式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号志中转机,号志中转之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 号志中转机之配列
第二百三十五条 常置号志机,号志中转机,进路表示机障碍及复原时之处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常置号志机,号志中转机障碍时之通报
第二百三十七条 常置号志机,号志中转机障碍时之乘务员通报
第二百三十八条 自动闭塞号志机之停止使用
第二百三十九条 常置号志机停止使用之处置
第三节 临时号志机
第二百四十条 临时号志机之种类及用途
第二百四十一条 号志之显示方式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临时号志机之背面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临时号志机之设置位置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临时号志机之设置,撤去及点消火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临时号志机障碍时之处置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临时号志机障碍时之通报
第四节 手号志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号志之显示方式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手号志之显示位置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按照手号志停止列车时
第五节 响墩号志
第二百五十条 响墩号志
第二百五十一条 响墩号志之装置
第二百五十二条 响墩之撤去
第六节 炬火号志
第二百五十三条 炬火号志
第二百五十四条 炬火号法显示上之注意
第二百五十五条 炬火号志之撤去
第七节 炬火号志之办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指示进行号志之显示时机
第二百五十七条 闭塞办理与出发号志机,闭塞号志机之办理时机
第二百五十八条 手动常置号志机之复位
第二百五十九条 常置号志机办理者之确认号志
第二百六十条 常置号志机之灭灯及其他时之办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 因天气不良确认停止号志困难时之处置
第二百六十二条 出发号志机,闭塞号志机之办理者
第二百六十三条 列车出发暂时作罢时出发号志机,闭塞号志机之办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远方号志机(通过号志机)之办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使停止列车到达时之办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停止列车到达线之预告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于停止列车到达时出发号讯时之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预告通过列车后使其停止时之办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使列车出发时之办理
第二百七十条 使通过列车通过时之办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通过线之预告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不预告通过列车而使停止时之办理
第二百七十三条 变更开进路线使通过列车停止时之办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使列车到达时之诱导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有障碍之路线使列车到达时之办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于信号所使列车通过时之办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施行调车时调车号志机之办理
第八节 号讯
第二百七十八条 对于同一号讯有二以上之方式时之办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于车站使列车出发时之号讯
第二百八十条 于车站外使列车出发时之号讯
第二百八十一条 出发号讯之中转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常号讯
第二百八十三条 推进运转号讯
第二百八十四条 代用手号志显示号讯
第二百八十五条 指示停止位置号讯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司机实验号讯
第二百八十七条 禁止移动号讯
第二百八十八条 转撤号讯
第二百八十九条 依手号讯之调车号讯
第二百九十条 依手号讯之调车通告号讯
第二百九十一条 依号讯机之调车号讯
第二百九十二条 开始运转时或促使之时之号讯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于接近车站或信号所时之号讯
第二百九十四条 督促职务时之号讯
第二百九十五条 召集保险人员时之号讯
第二百九十六条 警告危机或发生非常事故时之号讯
第二百九十七条 督促防护或事故停止时之号讯
第二百九十八条 解除防护或事故复原时之号讯
第二百九十九条 机车重连运转时之号讯
第九节
第三百条 列车标志
第三百一条 退行列车由车站外侧线回归列车之标志
第三百二条 还留车辆之列车之标志
第三百三条 列车标志之揭扬撤去
第三百四条 发见列车标志不完备时之辨理
第三百五条 调车机车标志
第三百六条 自动识别标志
第三百七条 容许徐行标志
第三百八条 无号志标志
第三百九条 列车停止标志
第三百十条 车辆停止标志
第三百十一条 调车标志
第三百十二条 转撤器标志脱线转撤器标志
第三百十三条 转撤器标志之方式
第三百十四条 脱线转撤器标志之方式
第三百十五条 架线终端标志
第三百十六条 车档标志
第五章 事故之事故
第一节 列车之事故
第三百十七条 因事故而停止时之通报
第三百十八条 未于预定时刻到达之列车之搜查
第三百十九条 于施行自动闭塞式区间列车停止时之防护
第三百二十条 于施行闭塞缓用区间列车停止时之防护
第三百二十一条 对秋怨列车之停止列车之防护
第三百二十二条 救援列车要求后之运转许可证
第三百二十三条 求援列车要求后之移动
第三百二十四条 分拨运转时之辨理
第三百二十五条 遗留车辆时之防护
第三百二十六条 列车分离时之处置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事故退行时之辨理
第三百二十八条 障碍链接路线时之处置
第三百二十九条 车守及司机员之防护措置
第三百三十条 于施行自动闭塞式之区间依护站号志机之停止号志停止时之防护
第三百三十一条 于施行闭塞援用法之区间依护站号志机之停止号志停止时之防护
第三百三十二条 因事故等于常置号志机之外方使列车停止时之通告
第三百三十三条 于事故时车守及司机员之商洽
第三百三十四条 当防护之际不能愿示停止手号志时之防护
第三百三十五条 列车由火灾时之处置
第二节 车辆及路线之事故
第三百三十六条 车辆障碍时之处置
第三百三十七条 客车之飚管发生障碍时之处置
第三百三十八条 缓急军之气飚机发生障碍之处置
第三百三十九条 动车之前部运转障碍时之处置
第三百四十条 车辆逸走时之处置
第三百四十一条 发见路线障碍时保险人员之处置
第三百四十二条 发见路线障碍时乘务员之处置
第三百四十三条 事故车辆或事故现场之检查
第三节 闭塞之事故
第三百四十四条 查知未携带运转许可证时之处置
第三百四十五条 失落运转许可证时之处置
第三百四十六条 运转许可证已过站时之处置
第三百四十七条 在施行闭塞援用法之区间已届到达时刻时之处置
第四节 暴风雨
第三百四十八条 于暴风雨时站长之处置
第三百四十九条 于暴风雨时乘务员之处置
第六章 后则
第三百五十条 车门之闭锁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筑限界之妨凝
第三百五十二条 横道之保安
第三百五十三条 止轮器之处理

第2卷

页数: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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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路线及车辆
第一章 路线
第一节 路线之保持
第二节 电力设备之保持
第三节 号志装置转撤装置及闭塞装置之保持
第四节 横道及建筑界限内置保安
第二章 车辆
第一节 车辆之保持
第二节 编成车辆之检查
第三编 运转
第一章 列车运转
第一节 列车之编成
第二节 列车之运转
第二章 车辆之调车
第三章 运转速度
第一节 列车之运转速度
第二节 车辆之运转速度
第四章 留置车辆
第四编 闭塞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用闭塞方式
第一节 自动闭塞式
第二节 联动闭塞式
第三节 双信闭塞式
第四节 路签闭塞式
第五节 签票闭塞式
第三章 代用闭塞方式
第一节 通信式
第二节 指导通信式
第三节 司令式
第四节 路签式
第五节 指导式
第四章 闭塞援用法
第一节 隔时法
第二节 签票隔时法
第三节 指导隔时法
第四节 传令法
第五编 号志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号志
第一节 常用号志法
第二节 临时号志法
第三节 手号志
第四节 特殊号志
第三章 号讯
第一节 出发号讯之中转
第二节 指示出发号讯
第三节 汽笛号讯
第四节 推进运转号讯
第五节 代用手号志显示号讯
第六节 停止位置指示号讯
第七节 司辆试验号讯
第八节 移动禁止号讯
第九节 转撤号讯
第十节 调车号讯
第十一节 调车通告号讯
第四章 标志
第一节 列车标志
第二节 调车机车标志
第三节 自动识别标志
第四节 认可徐行标志
第五节 列车停止标志
第六节 车辆停止标志
第七节 调车标志
第八节 转撤器标志
第九节 发条转撤器标志
第十节 脱线转撤器标志
第十一节 架线终端标志
第十二节 车档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