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问题义解
摘要: 基本上按日本民法列出问题,但对中国民律问题亦有说明注解。分总则、物权、债权、亲族、相续5编
年份: 民国2[1913]
作者: 日本普文学会原著
出版: 共和法政学会编译部[发行]
页数: 210
出版地: 上海
中图分类: D913.01
拼音题名: min fa wen ti yi jie
载体形态: 2册([88],[114]页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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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页数: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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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论
民法之意义
民法规定中有强行法与任意法之区别
习惯之性质
习惯法之成立要件
习惯法之效力
事实上习惯之效力
习惯成为习惯法之时期
权利之观念
第二章 人
民法上人之意义
私权之享有及行使
成年之意义
未成年之意义
未成年者为法律行为须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之理由
法定代理人对於未成年者表示同意有时尚须得亲族会之同意之理由
法定代理人对於未成年者表示同意与直接代理行为之区别
未成年者得独断而为之法律行为
禁治产之意义
得请求禁治产之宣告者
禁治产宣告之效果
禁治产者行为之取消
禁治产宣告之取消
禁治产者得经理人同意而为法律行为之效力
抱精神病之未成年者为禁治产者之理由
准禁治产之意义
当受准禁治产之宣告及此制度所由起
准禁治产者之行为
禁治产者与准禁治产者之差别
妻为无能力者之理由
未成年者许可妻行为之场合及取消其许可场合之要件
妻不得夫许可而为行为之效力
妻欲受夫之许可致陷於困难之时或绝对不能之时此时尚欲求其许可否乎
妻与准禁治产者能力上之差异
应取消之法律行为追认之催告
无能力者伪为能力者施行诈术其行为之效力如何
住所之意义
居所之意义
假住所之意义及其效力
民法上住所之效果
裁判所对於不在者之财产管理有切要之处分并其理由
不在者财产管理人之权利
不在者财产管理人之义务
失踪之意义
失踪宣告之要件
得为失踪宣告之时期
失踪宣告之效力
失踪宣告之取消
失踪宣告取消之效力
第三章 法人
法人之观念
法人之种类
关於社团法人设立之主义
社团法人设立之条件
财团法人之成立要件
外国法人
法人之住所
法人权利能力之范围
遗言捐输之财产当於何时期属法人所有耶
法人之代理人为不法行为法人之责任如何
理事之性质
监事之性质
监事之职务
社员总会之性质
社员总会之权限
社员总会决议之性质
社员总会之决议与定款变更之关系
主务官厅与公益法人之关系
法人之消灭
社团法人及财团法人共同解散之原因
社团法人特有解散之原因
清算之性质
解散以后之法人逐成新法人乎
清算人之代理权
第四章 物
物之观念
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之要点
不动产之意义
动产之意义
无记名债券视为动产之理由
从物对於主物之关系
果实之意义及其种类
天然果实之意义
天然果实尚未与原物分离不成法律上所名之物
法定果实之意义
第五章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观念
法律行为之成立条件
心里留保之意义
心里留保意思表示之效力
虚伪意思表示之意义
虚伪意思表示之效力
错误之意义
定过失程度之标准
错误之种类
诈欺之意义
诈欺之效力
强迫之意义
强迫之效力
隔地之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时期
代理之意义
代理人资格非欲民法上有能力者耶
代理权之意义
代理权之发生原因
委任代理授与代理权之性质
法定代理之意义
代理之权限
代理权之消灭原因
复代理人之性质
委任代理人之复代理选任
法定代理人之复代理选任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当於如何场合直接对本人生效力
无权代理之场合
对於无权代理人所为之契约本人追认之性质如何
对於无权代理人所为之契约本人追认之效力如何
无效法律行为之意义
对於无效法律行为其追认之效果如何
无效法律行为之种类如何
可以取消之法律行为其意义如何
可取消之法律行为之取消权者如何
无能力者行使取消权要法定代理人保佐人之同意及许可否
法律行为取消之效果
追认之意义及其效果
取消及追认之性质
默示视为追认之场合
对於取消权认为特别消灭时效之理由
条件之性质
条件之种类
条件附法律行为之场合条件成就之效果
条件附法律行为之场合条件成否未定中之效力
期限之意义
期限之种类
条件与期限之差异
第六章 期间
期间之意义
期间之起算点
期间之终了
第七章 时效
时效之意义
时效之种类
时效制度之由起
时效适用之范围
时效之抛弃
所有权之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时效之中断
时效之停止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总论
物权之意义
物权与债权之差异
物权之要素
物权之创设
物权之种类
物权之设定
物权之移转主义
物权取得之原因
物权设定移转之原因
物权移转变更之意义
物权之效力
物权之设定移转对於当事者以外发生效力之方法
不动产有登记制度之由来
各项物权须登记之种类
登记之重要事项
为物权得丧变更须登记之重要条件
物权之一般消灭原因
混同之意义
第二章 占有权
占有权之意义
保护占有之理由
占有之二要素
占有之种类
占有权取得之原则
占有权移转之原则
对於占有权移转原则之例外
占有权之合并及分割
由代理人而取得占有权可乎
无委任而为他人占有其物经本人追认之效果
占有权之效力
占有权由性质上推定
有瑕疵占有之意义
有瑕疵占有之种类
占有权之消灭
准占有
第三章 所有权
所有权之基础
所有权之观念
所有权之内容
所有权之范围
邻地使用权
邻地通行权
承水之义务
所有权取得之种类
先占
遗失物之拾得
埋藏物之发见
添附
共有权之意义
共有者持分之意义
共有者之权利
共有物之管理行为
共有物之管理费用
共有者持分让渡之效果
共有物分割之效果
所有权之消灭
入会权
第四章 地上权
地上权之意义
地上权与借地权之差异
地上权者之权利义务
地上权之存续期间
地上权之消灭
第五章 永小作权
永小作权之意义
地上作权与永小作权之区别
永小作人之权利
永小作人之义务
第六章 地役权
地的地役权之意义
地役权之性质
地役之分类
因取得时效而取得地役权须如何之条件
地役权之效力
地役权之消灭
第七章 留置权
留置权之意义
留置权之不可分
留置权者之权利
留置权者之义务
留置权之消灭
第八章 先取特权
先取特权之性质
先取特权之目的物
先取特权之种类
先取特权之效力
一般先取特权执行之顺序
先取特权与抵当权之关系
先取特权与不动产质权之关系
第九章 质权
质权之意义
质权成立之时期
质权之性质
依质权而供担保债权之范围
质权之效力
转质之意义及由转质而生之效果
质权设定使用权之场合
不动产质权者之特权及义务
权利质之意义
质权之消灭原因
第十章 抵押权
抵押权之意义
同一不动产上存数个之抵押权其抵押权执行之顺序
有抵押权之设定取得不动产者之权利
抵押权之消灭原因
第2卷
页数: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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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三编 债权
第一章 总论
债权之意义
债权发生之原因
债权之要素
债权之目的行为应具备之条件
以物之引渡为目的之债权
以特种通货给付为目的之债权其目的消灭时则其效果如何
利息之意义
利息发生之原因
利息之种类
重利发生之场合
选择债权之意义
选择债务与任意债务种类债务混合的种类债务连合债务之区别
选择权之性质
选择债权给付不能之场合
选择权行使之效果
债权之主效力及从效力
强制履行之意义
何种债务不许强制履行
债务性质不许强制履行时债权者将如何实收其权利
损害赔偿之意义
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之原因
以债权效力而发生捐害赔偿之请求权所具备之要件
债务不履行发生之场合
债务者迟滞之时期
催告之性质
债务者迟滞之效果
债务者迟滞之终了
债权者迟滞之要件
债权者迟滞之效果
债权者迟滞以后其契约上之利息得停止其发生耶
债权者迟滞之终了
因履行不能不履行之发生时期
不可抗力之意义
不可抗力与过失之关系
损害赔偿之请求权操于财产损害之债权者
损害赔偿之范围
损害赔偿之方法
债务不履行由债权者故意或过失之结果则损害赔偿将受如何影响耶
迟延利息与金钱债务以外之债务因债务履行迟延所生损害赔偿之差异
以法律而定损害赔偿额但限於金钱债务之理由如何
过怠约款之性质
对於裁判所权限过怠约款之效力
对於债权者权利过怠约款之效力
违约金之性质
对於第三者债权之效力
间接诉权之性质
对於间接诉权之物体而行债务者之权利
间接诉权行使必要之条件
废罢诉权之基础
废罢诉权之种类
废罢诉权之性质
废罢诉权发生之条件
废罢诉权之当事者
废罢诉权行使之方法
废罢诉权行使之效果
不可分债务之意义
关於不可分债务债权者有数人之场合
变不可分债务而为可分债务之场合
连带债务之基础
连带债务之性质
连带债务发生之原因
对於连带债务者一人所生之事项其效力及於他之连带债务者时
连带债务者之一人因自己利益减杀得使连带债务者共同免责而对於他之债务者之求偿权
连带债务者之一人得共同免责之场合不有求偿权之理由
保证债务之性质
保证债务之范围
保证人之权利
充任保证人之条件
保证人对於主债务者求偿权之范围
对於同一债务保证人有数人时各保证人之负担如何
债权让渡之意义
债权不变其性质而得移转於他人耶
债权之让渡与由债权者交替而更改之差异
不可让渡之债权
指名债权之意义
指名债权之让渡与债务者以外第三者对抗之要件
指名债权让渡之效果
指图债权之意义
指图债权之让渡对抗於债务及其他第三者之要件
无记名债权之意义
债权之消灭原因
债务偿还之意义
债务偿还之场所
债务偿还之充当
代债务本来目的而用他种给付之效力
供托之意义
供托方法之起因
代位偿还之意义
代位偿还者所有权利之范围
相杀之意义
相杀之要件
相杀之方法
相杀之效果
更改之意义
更改之种类
债务免除之意义
债权债务混同之场合
第二章 契约
契约之意义
契约之种类
契约之原素
申述之意义
申述之效力消灭原因
申述之诱引
广告之性质
得取消广告之时期及其方法
广告中对於数人指定之行为当依如何方法分给指定之报酬
承诺之意义
承诺之具备要件
对於隔地者之承诺当於何时成立
不发承诺之通知而契约成立之场合
双务契约之效力
为第三者利益之契约之效力
契约解除之意义
契约解除之种类
契约解除权之起因
契约解除权之行使
契约解除之效果
契约之解除与解除条件附契约之差异
契约解除与契约取消之差异
契约解除权消灭之原因
赠与之意义
赠与之性质
赠与之种类
赠与之目的
赠与必要要式契约
赠与与遗赠之区别
卖买之意义
卖买之性质
虽为他人权利亦得为卖买之目的物
卖主之义务
卖主已卖却他人权利其权利有不能移转於买主则买主之权利卖主之义务如何
卖主担保瑕疵之义务
买主之义务
卖买豫约之意义
卖买豫约之种类
手附之性质
买回之意义
卖买成立后基於当事者之契约而为卖买契约之解除与基於买回之特约而为卖买契约解除之差异
动产卖买得为买回之特约
交换之意义
消费贷借之意义
消费贷借之性质
使用贷借之意义
使用贷借之性质
赁贷借之意义
赁借权之让渡及赁借物之转贷得为自由乎
雇佣之意义
请负之意义
请负与雇佣之差异
委任之意义
寄托之意义
组合契约之意义
终身定期金契约之意义
和解之意义
第三章 事务管理
事务管理之意义
事务管理者之义务
本人对於管理者之义务
委任与事务管理之差异
第四章 不当利得
不当利得之意义
不当利得具备之要件
因不当利得受益者之义务
第五章 不法行为
不法行为之意义
不法行为之要素
对於生命权侵害行为民法上之责任
共同不法行为者之责任
因不法行为损害赔偿之范围
因不法行为而定损害赔偿之方法
第四编 亲族
第一章 总论
亲族法之意义
亲族之意义
血族之意义
法定的血族之意义
配偶者之意义
姻族之意义
亲等之计算法
亲族关系之消灭
第二章 户主及家族
家之观念
家之种类
户主之意义
家族之意义
户主身分发生之原因
户主身分消灭之原因
分家之意义
许废家之场合
绝家之意义
隐居之意义
为隐居之要件
隐居之效力
隐居取消之场合
隐居取消之效果
家族身分之发生原因
户主权之范围
户主权之行使
离籍之意义
户主之义务
家族之权利
第三章 婚姻
婚姻之意义
婚姻成立之要件
婚姻无效及取消之意义
婚姻无效之原因
婚姻取消之原因
婚姻取消之方法
婚姻取消之效果
由婚姻所生之效果
关於夫妇财产制日本民法所采用之主义
夫妇财产契约必要之条件
无共产主义之意义
离婚之意义
离婚之种类
协议上之离婚效力发生之时期
协议上离婚之效果
裁判上离婚之意义
得请求於裁判所而为离婚之事情
第四章 亲子
亲子间之关系
实子之种类
嫡出子之意义
取得嫡出子身分之条件
以如何时期怀胎而推定为夫之子
嫡出子否认权
私生子及庶子之意义
私生子认知之性质
私生子认知之种类
私生子认知之效果
私生子取得嫡出子身分之要件
养子缘组之意义
养子缘组效力发生之时期
养子缘组之无效及取消
养子缘组无效之场合
养子缘组之效果
养子离缘之意义
养子离缘之种类
养子离缘之效力
第五章 亲权
亲权之意义
亲权与户主权之差异
亲权之作用范围
亲权者有惩戒权之意义
亲权者代表其子权利之范围
亲权丧失之原因
第六章 后见
后见之意义
后见之性质
后见开始之场合
后见之机关
后见之类别
后见监督人之意义
后见人之事务
后见终了之原因
第七章 亲族会
亲族会之意义
第八章 扶养之义务
扶养义务之意义
第五编 相续
第一章 总论
相续法之意义
相续之种类
相续之开始
相续权之基础
相续人之资格
相续之回复
第二章 家督相续
家督相续之意义
家督相续开始之原因
家督相续开始之时期
家督相续开始之场所
有家督相续人之资格者
胎儿有家督相续人之资格否
剥夺家督相续人资格之场合
家督相续人缺格之意义
家督相续人缺格之原因
家督相续缺格之效力
家督相续人废除之意义
家督相续人废除权之主格
家督相续人废除之方法
家督相续人废除之效力
家督相续人废除取消之有效条件
家督相续人之种类
代承相续之意义
家督相续之效力
家督相续与遗产相续之差异
第三章 遗产相续
遗产相续之意义
遗产相续开始之原因
遗产相续人之缺格
遗产相续人之废除
遗产相续人之顺位
遗产相续人承继权利义务之范围
遗产相续效力发生之时期
相续分之意义
认相续分让受之理由
让受相续分所要之条件
认遗产分割之理由
遗产分割之性质
第四章 相续之承认及抛弃
相续承认之意义
相续承认之种类
相续抛弃之意义
不许相续之抛弃者
不许为相续限定承认者
相续抛弃之效力
第五章 财产之分离
财产分离之必要
财产分离之请求权者
财产分离之效果
第六章 相续人之旷缺
相续人旷缺当在如何场合
相续人旷缺相续财产视为法人之理由
第七章 遗言
遗言之性质
遗言能力
遗言必要方式之理由
遗言效力发生之时期
遗言之无效场合
遗言取消之场合
遗赠之意义
受遗者之能力
遗赠之承认及抛弃
负担附遗赠
包括名义遗赠与特定名义遗赠之差异
遗言失效之原因
第八章 遗留分
遗留分制之起因
遗留分之意义
受遗留分权利之性质
遗留分之算定
减杀权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