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概要
年份: 1929
作者: 张季忻编著
出版: 世界书局
页数: 148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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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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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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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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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与国家之关系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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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家成立之目的上可为法律发生之原因者有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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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与宗教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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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与宗教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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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与道德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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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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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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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谓法律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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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惯习发生之原因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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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惯习以何原因而成为惯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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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惯习为法律材料之方法有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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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宗教为法律材料之方法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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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条理何以能为法律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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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条理为法律材料之方法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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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判例何以能为法律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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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判例为法律材料之方法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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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关于判例的效力各国所采之主义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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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学说何以能为法律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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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学说为法律材料之方法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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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条约何以能为法律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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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条约为法律材料之方法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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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外国法何以能为法律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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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外国法为法律材料之方法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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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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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在学理上之种别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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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法与私法区别之标准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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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强行法与任意法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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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成文法与不文法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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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普通法与特别法区别之标准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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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普通法与特别法区别之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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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国际法为法律否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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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之成立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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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狭义法律成立之方式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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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成立时期与法律发生效力时期是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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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成文法与惯习法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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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必须公布之原因及理由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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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布法律之方法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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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定法律施行期限之方法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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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试述法律消灭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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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命令不得改废法律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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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惯习法改废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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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惯习法之对于成文法其改废之原则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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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法律一部改废之原则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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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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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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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不溯既往原则所生之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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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废止后其效力是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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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关于人的效力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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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民在外国服从外国法其例外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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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关于地的效力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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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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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解释之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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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解释之原则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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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文理解释之特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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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论理解释之特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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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解释之效力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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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司法的解释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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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论理解释所根据之材料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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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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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运用权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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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执行法律之原则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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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适用法律之原则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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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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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裁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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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裁之种类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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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上强制手叚之方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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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自助权之实例
第二编 权利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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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权利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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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权利本质之学说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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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权利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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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权利与法律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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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权利与义务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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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与权利义务发生之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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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试说明权利为法律之创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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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权利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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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权与私权区别之标准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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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亦得为私权之主体否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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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家对于财产关系为公权抑为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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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权力与权利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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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家对于人民及人民对于国家之公权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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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国家对于公共团体之公权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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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共团体对于国家之公权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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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共团体与行政机关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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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共团体对于私人及私人对于公共团体之公权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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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权与私权其特异之点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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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私权之类别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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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财产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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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义务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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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义务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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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义务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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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义务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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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者得为权利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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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然人之享有权利以何时始以何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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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然人享有权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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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外国人得享有本国私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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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人之种类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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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人之发生其主义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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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试述法人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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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利义务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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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权利之客体与权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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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权利之目的其种类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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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义务之主体及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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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权利义务之得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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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权利之发生学理上可分为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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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权利之承继取得其种类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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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权利之消灭学理上可分为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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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权利之变更学理上可分为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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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权利之形态变更与权利之本质变更其区别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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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事实与权利发生消灭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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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上行为之成立须具有如何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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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律行为之无效及可得取消之区别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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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律行为之有效条件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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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于何种场合其行为应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