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中有关宪法理论问题

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中有关宪法理论问题

年份: 1955

作者: 国家法教研组编

出版: 华东政法学院

页数: 294

格式:PDF


费用:9 元

加入购物车

加购物车免费试读


目录

第一章 法律的阶级本质
-- 第一节 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它服务
-- 一 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之一
-- 二 法律只有透过经济基础才能理解
-- 三 法律与经济基础的交互作用
-- 四 法律在历史斗争过程中的能动性
-- 五 法律必须为经济基础积极服务
-- 六 在不同的经济情况下应有不同的法制
-- 八 旧法律应与旧社会一同死亡
-- 七 违背经济发展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
-- 第二节 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 一 国家和法律随着阶级出现而出现
-- 二 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也无国家和法律
-- 三 国家和法律随着阶级消灭而消灭
-- 四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 五 统治阶级使现状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
-- 六 没有国家的强制力,就没有法律可言
-- 七 没有超阶级的政府和法律
-- 八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阶级实际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
-- 十 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
-- 九 如果没有人民的政权,就不能有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 十一 纲领主要是说明将来,而宪法则是说明现在
-- 第三节 各个时代剥削阶级法律的特点
-- 一 奴隶主的法律不把奴隶当「人」看待
-- 二 在封建主的法律下农奴连牲口也不如
-- 三 资产阶级法律使工人成为奴隶
-- 四 只有无产阶级革命才根本推翻了剥削者的法律
-- 第四节 对於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学反动本质的批判
-- 一 资产阶级的法律只是资产阶级的偏见
-- 二 资产阶级法律本质上是敌视无产阶级的
-- 三 资产阶级法律以农奴主态度对待妇女和儿童
-- 四 资产阶级宪法把对资产阶级有利的社会秩序和资产阶级专政固定起来
-- 五 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产阶级宪法的基础
-- 六 民族压迫是资产阶级宪法的前提
-- 七 资产阶级宪法是虚构的,其宪法条文与实际情况脱节
-- 八 资产阶级的法制正走向毁灭的道路
-- 九 资产阶级法学是巩固庸人的偏见
-- 十 资产阶级法学最初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
-- 十一 资产阶级法学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实际意义
-- 十三 所谓「永恒的正义」只是资产阶级法学家的幻想
-- 十二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论」的错误
-- 十四 「婚姻契约论」实质上是把婚姻当做买卖
-- 十五 反对离婚自由,就是维护资产阶级买卖婚姻
-- 第五节 社会主义宪法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
-- 一 工人阶级在取得政权之後,要用新的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
-- 二 苏维埃宪法记录下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剥削者的斗争和组织的经验
-- 三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础
-- 四 各民族权利平等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
-- 五 社会主义宪法保证所有一切公民都有平等权利
-- 六 社会主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有物质条件保障
-- 七 苏维埃宪法是世界上唯一彻底民主的宪法
-- 八 斯大林宪法标志着苏联已进入建成社会主义和向共产主义逐渐过渡的新的发展时期
-- 九 斯大林宪法是苏联各族人民奋斗的总结和全世界各国人民行动的纲领
-- 第六节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节录)
第二章 社会制度
-- 第一节 经济基础
-- 一 基础的概念
-- 二 人类历史上的五种基本生产关系
-- 三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财产的建立
-- 四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 五 新民主主义经济
-- 第二节 阶级结构
-- 一 旧中国社会各阶级
-- 二 工人阶级领导问题
-- 三 工农联盟问题
-- 四 统一战线问题
-- 五 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底阶级结构
-- 第三节 政治基础
-- 一 国家政权的实质
-- 二 无产阶级专政不免要有很多政治形式
-- 三 中国人民民主国家制度
-- 四 法西斯主义国家是帝国主义的资产阶级专政底最反动的形式
第三章 国家结构
-- 第一节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於民族问题的学说
-- 一 民族的定义
-- 二 民族是一定时代的历史范畴
-- 三 民族问题的提法必须以具体历史条件和无产阶级利益为出发点
-- 四 马克思列宁主义对民族问题底正面解决法
-- 五 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消灭民族压迫
-- 一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於联邦制学说
-- 第二节 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是多民族国家
-- 二 苏维埃联盟国家的原则
-- 三 苏联各独立民族共和国联盟运动的三个时期
-- 四 自治共和国改为盟员共和国的标志
-- 五 各苏维埃共和国联盟的国际意义
-- 六 苏维埃国家制度?多民族国家底典范
-- 七 苏联各族劳动人民的团结友爱及对苏维埃祖国的无限忠实,是苏维埃爱国主义力量的基础
-- 八 俄罗斯联邦与资产阶级民主制联邦的本质区别
-- 第三节 对资产阶级联邦制的批判
-- 一 必须取消旧的官僚主义的行政区分
-- 第四节 行政区划
-- 二 行政区划必须适应并有利於国家全部建设
第四章 国家机构
-- 第一节 国家权力机关
-- 一 人民革命政权是立法行政统一的工作机关
-- 二 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制
-- 三 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权利平等
-- 四 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行使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 五 苏联的集体总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 六 资产阶级国会的反动本质
-- 一 国家管理的概念
-- 第二节 国家管理机关
-- 二 苏维埃国家管理的原则
-- 三 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两个主要阶段及其基本职能
-- 四 资产阶级国家的国家管理是执行镇压劳动者职能的警察管制的管理
-- 第三节 法院与检察机关
-- 一 法院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
-- 二 人民革命政权必须粉碎旧法律、法院、法制和司法制度
-- 三 严肃革命法纪与肃清旧社会污毒
-- 四 革命法制的特点与重要性
-- 五 革命司法工作的任务与建设
-- 六 实现革命法制的道路
-- 七 检察机关的特点和职权
-- 八 地方检察机关只能服从中央
-- 九 选拔干部的原则:「宁肯数量少,但要质量好」
-- 十 资产阶级法院法官的反动本质与丑恶相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
-- 一 民主制是和阶级专政密切联系着的
-- 二 无产阶级的民主制是新的、最高类型的民主
-- 三 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公民权利平等
-- 四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民族权利平等
-- 五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有物质条件保障
-- 六 马克思主义者所了解的平等就是阶级的消灭
-- 第二节 资产阶级所谓「民主」 「自由」 「平等」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 一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享受一切权利而把所有的义务强加在劳动人民身上
-- 二 资产阶级所谓的「民主」只是剥削者少数的民主
-- 三 资产阶级要求「自由」与「法制」只是玩弄民主
-- 四 资产阶级所谓的「自由」实际是不许「他人」自由
-- 五 「契约自由」只是资产阶级对於无产者的愚弄
-- 六 资产阶级所谓的「人权」实际是资产阶级的特权
-- 七 「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只是资产阶级的骗局
-- 八 资产阶级所谓「平等」实际是民族、种族不平等
-- 九 资产阶级以「自由」 「平等」响亮的口号来掩盖着妇女的不自由和不平等
-- 十 资产阶级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是没有物质条件保证的,这些权利对劳动人民来说只是空话
-- 十一 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资产阶级的「民主」 「自由」已完全被抛弃了
-- 十二 只有废除阶级才有真正的平等
-- 第三节 劳动纪律
-- 一 社会主义劳动是无上光荣的事情,要改变对劳动的不正确的看法
-- 二 建立与巩固自觉的严格的劳动纪律,是巩固已得胜利和争取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彻底胜利底保证,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条件
-- 三 为巩固自觉的劳动纪律而斗争
-- 四 在剥削者社会里劳动纪律是靠棍棒、饥饿来维持的
第六章 选举制度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是世界上最自由、最民主的选举
-- 一 苏联的选举是全世界唯一真正自由和真正民主的选举
-- 二 苏联的选举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极大的革命性与民主性
-- 三 苏维埃政权从前褫夺剥削分子的选举权,是暂时的,到一定时期为止的办法
-- 四 在苏维埃国家发展的第一阶段,只能?取直接选举和间接?举?用的办?
-- 五 苏联在一九三六年新宪法颁布後,实行了完全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
-- 六 苏维埃代表是人民的勤务员,选举人有先期撤回代表的权利
-- 七 选举人应当要自己的代表始终称职,不愧为列宁式的政治活动家
-- 八 苏联的民主选举制度将鞭策着工作不好的机关,使他们改善自己的工作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是欺骗人民和保持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
-- 一 每数年一次解决统治阶级中什麽人应当在国会中压迫人民,就是资产阶级选举的本质
-- 二 资产阶级国家的选举是在资本主义豺狼胁迫选举人的情况下举行的
-- 三 在资产阶级国家里,资本底势力高於一切,国会和选举不过是傀儡和玩具
-- 四 资产阶级国家对於选举权的各种限制,实际是把劳动人民排斥和摒出於政治生活以外
-- 五 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是「独立」的,不对选举人负责
-- 六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普选制只是工人阶级成熟的标志,它不能给出更多的东西
-- 七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普选权丝毫改变不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