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 下
- 年份
- 1946
- 作者
-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编
- 页数
- 373
- 格式
- PDF
- 费用
- 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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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共 457 项
第二节 党政接收计划委员会组织规程
- 一、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党政接收计划委员会组织规程
- 二、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组织通则
- 三、收复地区日伪各项组织事业财产接收通则草案
- 四、日伪仓库物资接收处理解译
第三节 法令之宣布
- 一、布告地方维持治安
- 二、布告废止伪政府法令规章
- 三、布告辖免伪政府捐税
- 四、布告处理伪钞办法
- 五、布告不得擅自封占汉奸及日伪产业
- 六、布告在京各机关人员不合法处置宣告无效
- 七、布告接收伪组织房屋器具及日伪盗走财物
- 八、布告不得擅自接收日伪汽车或据为己有者
- 九、布告到京人员分别向各机关部队分别报到
- 十、布告伪主席官邸系属公产应妥为保管
- 十一、布告日军武器弹药军品物资按本部规定接收投降办法收缴
- 十二、布告在受降期破坏交通由军警制止格杀无论
- 十三、布告严禁冒充国军官兵擅入日伪组织住宅勒索财物及搬运家具
- 十四、布告各机关人员不得强占民房逆产或日侨住宅
- 十五、布告严禁奸商高抬物价囤积居奇
- 十六、布告查禁烟毒
- 十七、布告查办日本投降我先入城部队借捕汉奸为名诬捕居民勒索敲诈
- 十八、布告取消各机关办事处并告各级官员士兵长警不得占住民房及招摇勒索嫖赌游宴
第四节 肃奸之进行
- 一、电令南京市政府首都警察厅监视伪方简任以上官吏
- 二、电令南京上海市政府市党部首都警察厅查封汪逆精卫陈逆公博等房屋财产
- 三、电令各受降主官各战区各省市监视重要汉奸
- 四、电令各省市军政长官拘捕汉奸
- 五、电示各战区司令长官各方面军司令官逮捕汉奸权限
- 六、电示新六军宪兵南京区司令首都警察厅本部调查室规定拘捕汉奸及处理逆产办法
- 七、电本部调查室李主任转达各负责人拘捕汉奸清查逆产手续
第五节 敌侨及鲜台人之处理
- 一、电各省市军政长官处置德侨办法及其他国人有助日为恶行为者须受我国制裁
- 二、电各省市军政长官德国侨及德国派驻伪组织人员一律令入集中营
- 三、颁布南京市德侨集中管理办法
- 四、电各省市军政长官监护德藉教士补充规定
第六节 对日俘侨及韩台人遣送回国有关各项规定
- 一、遣送部署
- 1.重庆中美联合参谋会议致本部备忘录
- 2.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中美双方在沪召开第一次遣送日俘侨会议订定之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侨民归国计划
- 3.三十五年一月五日中美双方在沪召开第二次遣送日俘侨会议议决案
- 4.三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东京会议记录
- 二、集中管理
- 1.战俘管理计划纲要
- 2.战俘管理处(所)名称规定
- 3.中国境内日侨集中管理办法
- 4.东北九省日俘侨集中管理(一)(三)两项办法
- 5.中国战区韩藉官兵管训计划纲要
- 6.韩藉士兵及侨民处理办法
- 7.经军委会核准成立之韩国光复军各部队及驻地人数表
- 8.经核准之韩国临时政府辖下各团体表
- 9.处理在日军服务之台人办法
- 三、待遇
- 1.日俘待遇
- 2.日俘主食
- 3.日俘副食
- 4.日俘零费
- 5.日侨待遇
- 6.7.日侨主副食
- 8.日外人员之待遇与日俘侨同
- 9.韩藉官兵及侨民待遇
- 四、补给
- 五、征用
- 1.中国战区日本徒手官兵服役办法
- 2.中国境内日藉员工暂行征用通则
- 3.补充征用日藉员工规定二项
- 4.补充征用日藉员工规定四项
- 六、携带物品
- 1.2.行李规定
- 3.日俘私人军刀收缴
- 4.留用车辆马匹通信器材之收缴
- 5.6.日俘借用自卫枪弹及工作器具收缴
- 7.日军部队关防收缴
- 8.日俘回国准增带水壶饭盒布袋及图囊
- 9.日伤病俘回国准酌发卫生材料
- 10.各种证券之携带
- 11.各种文件之携带
- 12.日医务人员准增带十公斤医书
- 13.台湾地区日俘归国准增带物品
- 七、财产处理
- 1.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
- 2.收复区隐匿日俘财产物资及军用品检举奖惩规则
- 3.中国境内日军部队公私现款收缴办法
- 4.韩台人产业处理办法
- 5.接收物资非经呈准不得擅用
- 八、检查
- 1.港口检查
- 2.对日俘侨检查规定三项
- 3.内地与港口检查规定与检扣物品之处理
- 九、其他
- 1.取缔俘虏穿国军制服
- 2.日俘准带帽花阶级领章
- 3.由日本本土寄交中国战区日俘侨邮件办法
- 4.调查日俘及雇员经历
- 5.日俘侨对外通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