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公务
包括:(一)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文(1930年4月);(二)教育部注音符号推行委员会规程(1930年5月);(三)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议决案;(四)教育部制定各省市县推行注音符号办法(1930年7月);(五)北平市推行注音符号办法建议案(193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