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  概论  概要

法律哲学 概论 概要

年份
1933
作者
(日)高柳贤三,(德)拿特布尔·格斯它著;张兴公,徐苏中译
出版
上海法学编译社
页数
376
格式
PDF
费用
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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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共 261 项

第一章 法律哲学的对象和任务
  • 法律哲学在哲学上的地位
  • 法律哲学在法律学上的地位
  • 法律哲学之论理的方面
  • 法律哲学之现象论的方面
  • 法律哲学之合理的方面
  • 法律哲学的对象及任务的摘要
  • 法律哲学之革新的机能
第二章 法律的概念及其普遍的特质
  • 第一节 规范
    • 规范以全体的行动为对象
    • 行动的概念
    • 所谓内部的行动和外部的行动之区别
    • 行动内部的要因和法律
    • 法律不顾卢行动的内部要因说之批判
    • 规范属于价值世界
    • 自然法则与规范的差异
    • 不法在法律之先说
    • 把力看作法律一样说
    • 原始法中没有力和法律的区别说
    • 法律规范表现超自然的真理
  • 第二节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
    •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认识的地位
    • 当作统一原理的伦理的规范
    • 伦理的规范上的两种品评形态
    • 道德的品评
    • 法律的品评
    • 不能有第三种品评形态
    • 两规范的根本关联
    • 道德规范只存于法律规范内
    • 司迪克
    • 合于法律规范的行动不一定是道德的
    • 两规范之不可分的统一
    • 理论史的考察
    • 法理学的喜望峰
    • 原始时代
    • 希腊时代
    • 罗马时代
    • 中世纪
    • 近世
    • 杜玛觉士
    • 康德
    • 费西特
    • 近时的倾向
    • 理论史批判
    • 两规范的差异
      • (一)出发点的差异
      • (二)强制可能性
    • 没有完全不完全的区别
      • (三)确定性
  •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特质
    • 法律规范的一般性
    • 具体的实在之多样性与法律规范的一般性
    • 以一般性为必要的一个理由
    • 「法之极者害之极」
    • 「衡平」的理论与「自由法」的理论
    • 命令性
    • 命令性是法律规范的普遍的特质
    • 事实的陈述之历史的事例
    • 在现代法典上的法律表现形式与命令性
    • 命令法律和禁止法规
    • 第一次的法规和第二次的法规
    • 容许的法规
    • 强行法规和任意法规
    • 任意法规的存在得为法律命令性的反证么
    • 强制可能性
    • 强制可能性是法律之普遍的特质
    • 反对论的反省
      • (一)遵守法律的不是由于强制力乃由自发的动机说
      • (二)强制在事实上困难说
      • (三)国家本身能否服从强制说
第三章 法律的发现
  • 第一节 成法的性质
    • 法律与成法
    • 成法的概念
    • 习惯法
    • 习惯法的外部的要因与内部的要因
    • 原始社会的习惯之成立与其威信
    • 持异议的与优越的社会意志
    •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一般理论
    • 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
    • 历史法学派对于习惯法理论的贡献
    • 成文法
    • 成文法的概念
    • 「法律不知者不许」的原则
    • 门格尔对于上述原则的批评
    • 成文法是向着人民一般抑或向着国家机关
    • 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
    • 两者没有本质的差异
    • 因时代而不同
    • 因法律的部门而不同
    • 现代成文法被重视的理由
  • 第二节 成法的起源
    • 成法起源的问题是纯经验的问题
    • 纯史学的研究和比较法的研究
    • 游牧社会母系社会父系社会
    • 巴霍芬
    • 梅恩
    • 血族团体的习惯的威力
    • 集团的复仇之二种形态
    • 赎罪
    • 超血族团体的权力(国家)之成立
    • 国家内的仲裁制度之逐渐发展
    • 现代国际法的推移
    • 法律与宗教的分化
    • 法律与道德的分化
  • 第三节 成法进化的指导原理
    • 成法的流转性
    • 恒常的要因
    • 生活环境的变化和成法
    • 精神的进化与成法
    • 人类退化说
    • 循环说
    • 进化说
    • 杜葛
    • 孔特塞
    • 康德
    • 梅恩的停止社会和进步社会的理论
    • 成法进化的指导原理
      • (一)从无意识的到意识的
      • (二)从特种的到一般的
      • (三)向法律性质及社会机能之更完全的适应
        • (1)个人的要因和社会的要因之调节之进化
        • (2)特种的要因和一般的要因之调节之进化
        • (3)从特权的到机能的进化
        • (4)到成法形成之关连的扩大
        • (5)向社会理想实现的倾向
第四章 法律之合理的基础
  • 第一节 绪论
    • 法律哲学最古的问题
    • 不可否认的法律感情之成在
  • 第二节 关于法律基础的理论史的批判的考察
    • 怀疑论与实证论
    • 伊奥尼亚学派
    • 诡辩派
    • 孟德斯鸠与巴斯卡儿
    • 霍布士
    • 基尔细曼一派
    • 批判
      • (一)正义与成法的一般看待
      • (二)成法的多样性
      • (三)正义的解释因人而异的说
    • 唯物史观
    • 诡辩派
    • 马克思及恩格斯
    • 批判
      • (一)附随现象
      • (二)成法和经济的关系不一定是并行的
      • (三)原因与条件的混同
    • 历史主义的理论与其批判
    • 功利主义的理论
    • 启列讷学派
    • 伊璧鸠鲁
    • 边沁
    • 斯宾塞尔
    • 「功利」的二义
    • 个人的功利主义
    • 社会的功利主义
    • 生物学的功利主义
    • 自然法派的理论
    • 自然法理性法及正义
    • 希腊以来的自然法理论概说
    • 十七八世纪的自然法学派
    • 批判
      • (一)于成法之外承认自然法的是正当的认识
      • (二)「自然状态」的假构
      • (三)人性的认识不是本质的
      • (四)具体的自然法体系的可变性
  • 第三节 正义乃至自然法得在怎样的意义上承认呢
    • 因果的自然观
    • 因果的自然观之限制
      • (一)因果的基准本身不能从具体的经验派生
      • (二)不能指出「始」和「终」来
      • (三)不能指出「本体」的概念和起源
      • (四)不能有事物的估定
    • 因果的自然观与目的的自然观互相补充
    • 我在「自然」中的地位
    • 必然论与自由意志论对立的克服
    • 我之绝对性与伦理的最高原理
    • 伦理的最高原理必然的采取两种形相
    • 自然法概念的成立
  • 第四节 正义乃至自然法和成法的交涉——成法秩序尊重的意义及限界
    • 自然法与成法的对立
    • 自然法与成法的一致
    • 我们对于现行法律秩序的态度
法律哲学之本质
  • 观察价值之哲学
  • 一元论与二元论
  • 自然法
  • 历史法学派
  • 黑智尔
  • 人类学的唯物论
  • 经济的唯物论
  • 一般法学
  • 叶林
  • 斯丹那
  • 相对论
法律之观念
  • 法律哲学三问题
  • 法律观念之先天性
  • 法律观念之演释
  • 法律与道德
    • 一行为与意思
    • 二义务与责任
    • 三 他律与自律
    • 四 合法性与道德性
  • 规范与命令其一
  • 意思自由之问题
  • 规范与命令其二
  • 法律与习惯
法律之目的
  • 概说
  • 价值之体系
  • 三种立脚点
  • 法律哲学的政党论
  • 人格论与超人格论
  • 有机体说与契约说
  • 有机体之国家
  • 契约之国家
  • 契约说
  • 契约说与无政府主义
  • 契约说与死刑
  • 契约说之人格观念
  • 警察国
  • 无政府主义之人格观念
  • 契约说与个性
  • 保守的国家观念
  • 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
  • 第三立脚地
  • 中世旧教之国家观念
  • 中央党
  • 中世的国家观念复兴
  • 社会主义
法律之效力
  • 概说
  • 法律的效力说
  • 社会学的效力说
    • 一权力说
    • 二 承认说
    • 三 哲学的效力说
法律与权力
  • 法律之确实性与正义
  • 效力说相互之关系
    • 一 现实性与效力
    • 二 法律的效力观念与哲学的效力观念
  • 法律之效力与推事
法律科学之本质
  • 概说
  • 法律科学与社会学
  • 法律科学与规范科学
  • 法律之解释与法律之决定性
  • 言语学的解释与价值解释
  • 价值的解释之本质
  • 法律制度与法律之体系
  • 目的观的观念构成
  • 法律科学者果为科学耶
  • 法律的解释与法律之创造
  • 为现行法及正法之法律科学
  • 法律生活与法律科学
  • 法律科学之限界的性质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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