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交通部邮政总局布诺赛尔国际邮政公约译文

中华民国交通部邮政总局布诺赛尔国际邮政公约译文

年份
[1940]
作者
[交通部邮政总局编]
出版
[交通部邮政总局]
页数
301
中图分类
F631.6
载体形态
1册
格式
PDF

分期目录 共 4 册

第1卷 页数 139 3 元
目录国际邮政公约第一篇 国际邮政会第一章 联邮会之组织及范围第一条 联邮会之组织第二条 入会手续第三条 公约及协定第四条 施行细则第五条 限制联邮及特别协定第六条 国内法律第七条 国外之联邮第八条 殖民地及保护国等第九条 公约对于殖民地及保护国等之适用第十条 联邮范围第十一条 仲裁第十二条 退出联邮会及停止参加各项协定第二章 国际邮政会议,公议会,及委员会第十三条 国际邮政会议第十四条 公约及协定之批准施行即时效第十五条 非常国际邮政会议第十六条 国际邮政会议办事规则第十七条 公文会第十八条 委员会第三章 休会期间之提案第十九条 议案之提出第二十条 建议案之审查第二十一条 通过议案应具之条件第二十二条 决议案之通知第二十三条 决议案之实行第四章 国际邮政公署第二十四条 普通职员第二十五条 国际邮政公署经费第二篇 总则第一章第二十六条 转运之自由第二十七条 禁止收取未经规定之资费第二十八条 暂时停办邮务第二十九条 货币成色之标准第三十条 相等价率第三十一条 单式及文字第三十二条 邮政认知证第三篇 关于邮件之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 函件之定义第三十四条 资例及通则第三十五条 预付资费第三十六条 未会资费成未付足资费邮件之欠费第三十七条 额外资费第三十八条 特别资费第三十九条 应纳关税之物品第四十条 海关之查验第四十一条 验关之手续费第四十二条 关税及不属于邮政之资费第四十三条 免费投递之邮件第四十四条 关税及不属邮政资费之注销第四十五条 快递邮件第四十六条 禁寄物品第四十七条 预付邮费方法第四十八条 预付船上交寄邮件之资费第四十九条 免费第五十条 回信邮票券第五十一条 邮件之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第五十二条 改寄及无法投递之邮件第五十三条 声请及查询事项第二章 挂号邮件第五十四条 资费第五十五条 回执第五十六条 责任之范围第五十七条 责任之例外第五十八条 责任之完毕第五十九条 付给补偿金第六十条 会给付补偿金之期限第六十一条 责任之确定第六十二条 向原寄邮政偿还补偿金办法第三章 代收货价邮件第六十三条 资费及条款即清算方法第六十四条 代收货款之取消或变更第六十五条 代收货价邮件遗失之责任第六十六条 所收货款之保护第六十七条 未收货款或未收足货款或冒收货款之补偿第六十八条 代收货款及补偿金之交付与追索第六十九条 付款期限第七十条 责任之确定第七十一条 偿还代垫款项第七十二条 代收货价汇票及拨款单第七十三条 代收货价资费之支配第四章 所收邮费之归属及转运费第七十四条 所收邮费之归属第七十五条 转运费第七十六条 免收转运费第七十七条 特别运寄第七十八条 付款及结账第七十九条 与军舰互换对固邮件第八十条 违犯转运之自由第八十一条 关于刑事上应尽之责任末项条款第八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日期及其有效期限国际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第一条 邮件之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第二条 相等价率及最高与最低限度第三条 英衡盎司第四条 国外交寄邮件第五条 回信邮票券第六条 挂号费第七条 航空邮务第八条 外包邮件转运自由之例外第九条 取道西北利亚及安定铁路之特别转运费第十条 亚丁之特别落棧费第十一条 转船特别费第十二条 本议定对未派代表参加之国准其加约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对派有代表参加之准其候签及加约第十四条 通知参加之期限国际邮政公约施行细则第一篇 总则第一章第一百零一条 总包及散寄邮件之转运第一百零二条 互寄邮件总包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邮路第一百零四条 遥远之国第一百零五条 相等价率之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邮票及邮票符号第二篇 收寄邮件办法第一章 适用于各类邮件之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条款及地址第一百零八条 存局候领邮件第一百零九条 用透明纸口洞之信封所装邮件第一百十条 应就海关查验之邮件第一百十一条 免费投递之邮件第二章 适用于各类邮件之特别规定第一百十二条 信函第一百十三条 单明信片第一百十四条 双明信片第一百十五条 贸易契第一百十六条 印刷物第一百十七条 特准按印刷物类资例寄递之邮件第一百十八条 印刷物之注明及附件第一百十九条 印刷物之封装第一百二十条 特准按暂者所用文件资例寄递之邮件第一百二十一条 货样及准附之说明第一百二十二条 货样之封装第一百二十三条 特准按货样类资例寄递之邮件第一百二十四条 集合邮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小包邮件第一百二十六条 留声邮件第三篇 挂号邮件及回执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七条 挂号邮件第一百二十八条 回执第一百二十九条 挂号邮件交寄后声请补发回执第四篇 化收货价邮件第一百三十条 邮件上应注之事项第一百三十一条 签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收货价汇票第一百三十三条 拨人邮件寄达国邮政活期账目之办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收货价金额之折合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收货价金额之差异第一百三十六条 付款期限第一百三十七条 代收货款之取消或变更第一百三十八条 改寄第一百三十九条 代收货价汇票或拨款单之开发第一百四十条 代收货价值汇票或拨款单之注销或更换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法投递或未经兑付之代收货价汇票第一百四十二条 代收货价汇票之结账第五篇 发寄及接收邮件手续第一章第一百四十三条 日戳之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快递邮件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会资费或未会足资费之邮件第一百四十六条 免费递送单之退还及代垫资费之收回第一百四十七条 改寄邮件第一百四十八条 改寄邮件之封套及集合对封套第一百四十九条 无法投递之邮件第一百五十条 邮件之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第一百五十一条 仅改地址第一百五十二条 查询普通邮件第一百五十三条 查询挂号邮件第一百五十四条 询问第一百五十五条 关于在他国交寄邮件之声请及查询第一百五十六条 伪造邮票及伪造付邮费机或印刷机所印邮票符志之使用第六篇 互换邮件第一章第一百五十七条 寄信清单第一百五十八条 发寄挂号邮件办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发寄快递邮件办法第一百六十条 封发邮件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邮件总包之寄递第一百六十二条 邮件总包之查验第一百六十三条 退还空袋办法第七篇 关于转运费之规定第一章 统计事务第一百六十四条 转运费之统计第一百六十五条 统计期内封固邮件总包之封发办法及其标记第一百六十六条 封固邮件总包之重量及邮袋数目之稽核第一百六十七条 邮件总包统计清单之造具第一百六十八条 互换转寄邮件总包之清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与军舰互换之邮件总包第一百七十条 转寄途程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关于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及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之例外第一百七十二条 特别转运事务第二章 会计及账目之清结第一百七十三条 转运费之账目第一百七十四条 按年造具之转运费清算总账单及国际邮政公署之职务第一百七十五条 转运费之清结第八篇 各项规定第一章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际回信邮票券第一百七十七条 邮政认知证第一百七十八条 与军舰互换邮件总包办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免费递送单及关税等项之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条 备公众使用之单式第一百八十一条 保存档案之期限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报地址第九篇 国际邮政公署第一章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际邮会及公议会第一百八十四条 通知及请求更改联邮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版物第一百八十六条 年报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际邮政公署之正式文字第一百八十八条 回信邮票券,邮政认知证第一百八十九条 抵销及清结账目第一百九十条 造具账目第一百九十一条 总结欠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付款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向国际邮政公署通知之事项第一百九十四条 总统计第一百九十五条 国际邮政公署之经费末项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之日期及有效期限运奇航空函件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准由航空寄递之函件第二条 转运之自由第三条 航空函件之转递第四条 仅由航空路程一部份寄递之办法第五条 航空函件之资例及关于收寄之各项条款第六条 未会资费或未付足资费之航空函件第七条 航空函件之投递办法第八条 航空函件之改寄及退还第二章 挂号邮件及保价邮件第九条 挂号邮件第十条 回执第十一条 责任第十二条 保价邮件第三章 航空额外资费之归属及运费第十三条 航空额外资费之归属第十四条 邮件总包之航空运费第十五条 散寄航空函件之运费第四章 国际邮政公署第十六条 应向国际邮政公署及各邮政发寄之文件第五章 会计及账目之结算第十七条 关于清算之统计第十八条 航空运费统计期内关于普通或航空邮件总包之封装办法第十九条 航空函件及航空邮件总包重量之查验第二十条 封固航空邮件总包清单第二十一条 根据统计造具航空运费账目办法第二十二条 航空运费之结算第二十三条 清算总账单第六章 各项规定第二十四条 航空函件之标记第二十五条 航空邮件总包之标记第二十六条 航空函件之封发办法第二十七条 航空邮件总包转载之办法第二十八条 航空邮件总包寄信清单及寄发保价邮件清单即签牌上应有之注明第二十九条 应纳关税航空邮件之验关手续第三十条 适用公约及各项协定条文之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运寄航空函件规则之最后议定书第一条 邮件总包之航空运费第二条 减轻航空函件重量单位之权第三条 欧洲各国特准例外收取之额外资费
第2卷 页数 87 3 元
目录国际邮政包裹协定第一章第一条 本协定之主旨第二章 适用于各项包裹之规定第二条 邮费之预付及资例第三条 陆路运费第四条 海路运费第五条 陆路运费之减少或增加第六条 海路运费之减少或增加第七条 额外资费第八条 过大包裹及脆弱包裹加收之资费第九条 验关手续费第十条 向收件人投递办法及向住所投递之资费第十一条 关税及其他不属于邮政之费用第十二条 免费投递之包裹第十三条 重封费第十四条 存根费第十五条 快递包裹第十六条 禁寄物品第十七条 误收之包裹第十八条 寄交战时俘虏之包裹第十九条 撤回及更改地址第二十条 回执第二十一条 包裹装船通知单第二十二条 改寄第二十三条 无法投递第二十四条 关税及其他不属于邮政费用之注销第二十五条 包裹之变卖及销毁第二十六条 抛弃之包裹第二十七条 向寄件人补索之资费第二十八条 声请查询及询问事项第三章 代收货价包裹第二十九条 资费条规及清算方法第三十条 代收货款之取消或变更第三十一条 关于遗失抽窃或损坏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未收货款或未收足货款或冒收货款之补偿第三十三条 责任之确定第三十四条 公约关于发给补偿金及就会款项规定之适用,及付款与拨还垫款之期限第三十五条 代收货价汇票及拨款单第四章 保价包裹第三十六条 保价第三十七条 资例及条规第五章 紧急及包裹第三十八条 资例及条规第六章 责任第三十九条 责任之范围第四十条 责任之例外第四十一条 责任之完毕第四十二条 补偿金之付给第四十三条 补偿之期限第四十四条 责任之确定第四十五条 责任之限度第四十六条 偿还代垫之补偿金第七章 邮费之归属第四十七条 运寄包裹应会之费第四十八条 对于改寄或退回包裹应得之费第四十九条 包裹快递费第五十条 寄达国境内之改寄费第五十一条 各项资费第五十二条 各项资费及代收货价费第五十三条 保价费第八章 各项规定第五十四条 公约各项规则之适用第五十五条 发往未加入本协定国之包裹第五十六条 每件包裹超出二十五生丁以上之额外资费第五十七条 休会期间提案之核准末项规定第五十八条 本协定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国际邮政包裹协定最后议定书第一条 由运输机关办理包裹之业务第二条 航空事务第三条 转运第四条 额外资费第五条 特别额外费第六条 特别资例第七条 特别议订第八条 保价包裹第九条 责任之例外第十条 尺寸及体积第十一条 过大之包裹国际邮政包裹协定施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百○一条 邮路第一百○二条 运寄方法第一百○三条 应向各国邮政通知之事项第一百○四条 邮路及邮资第二章 适用于各项包裹之规定第一百○五条 包裹之查验第一百○六条 包裹之封装法第一百○七条 特别封装第一百○八条 包裹发递单及报税清单第一百○九条 免费投递之包裹第一百十条 回执第一百十一条 交寄包裹后补索之回执第一百十二条 包裹装船通知单第三章 代收货价包裹第一百十三条 代收货价包裹及包裹发递单应注明事项第一百十四条 签条第一百十五条 代收货价汇票第一百十六条 存入寄达国邮政活期账目之办法第一百十七条 化收货价金额之折合第一百十八条 代收货价金额之差异第一百十九条 交付货价之期限第一百二十条 代收货款之取消或变更第一百二十一条 改寄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收货价汇票或拨款单之开发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收货价汇票或拨款单之注销或更换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法投递或未经兑付之代收货价汇票第四章 保价包裹第一百二十五条 包裹之封装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价数额之注明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量之注明第一百二十八条 揑报价值第五章 紧急包裹第一百二十九条 签条第一百三十条 运寄邮难关及结账办法第六章 发寄时及接收时之办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依次号数及原寄局第一百三十二条 日戳之盖用尽重量之注明第一百三十三条 快递包裹第一百三十四条 过大包裹及脆弱包裹第一百三十五条 免费递送单之退还及代垫各费之收回第一百三十六条 改寄第一百三十七条 无法投递包裹及无法投递通知单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法投递包裹及寄件人声请之处置办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法投递包裹之退还第一百四十条 包裹之变卖及销毁第一百四十一条 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第一百四十三条 询问事项第一百四十四条 关于在他国交寄包裹之声请查询或询问事项第七章 互换包裹第一百四十五条 包裹清单第一百四十六条 包裹总包之运寄第一百四十七条 互换局查核包裹总包第一百四十八条 牵涉各邮政责任之各项错误之通知第一百四十九条 空容器之退还第八章 会计及结账办法第一百五十条 应得运费之结算第一百五十一条 结账办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代收代价汇票之结算办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免费递送单及关税等项之结算其他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为公众备用之单式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存档卷之期限第一百五十六条 应向国际邮政公署通知之各事项末项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细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航空包裹运寄规则第一条 准由航空运寄之包裹第二条 航空包裹之运寄办法第三条 寄空包裹之邮路第四条 航空包裹之外表封装法及其有关之包裹发递单第五条 航空包裹之尺寸第六条 陆路及海路运费其他各项费用第七条 航空额外资费第八条 参与航空转寄各国之费用第九条 保价费第十条 快递办法第十一条 航空包裹之改寄及退还第十二条 包裹清单第十三条 封固之容器第十四条 航空包裹之验关手续第十五条 责任第十六条 陆路海路及航空运费之交付第十七条 应会之保价费第十八条 转载第十九条 应向国际邮政公署及各邮政通知之事项第二十条 国际邮政包裹协定各项规定之适用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航空包裹运费规则之最后议定书第一条 特别运寄费
第3卷 页数 43 3 元
目录国际邮政汇兑协定第一章 绪言第一条 互换汇票之办法第二章 汇票之开发第二条 汇款及收据第三条 汇款之注明及折合之价率第四条 开发汇票最高之数额第五条 资费第六条 免费汇票第七条 电汇第八条 回帖第九条 快递第三章 汇票之兑付第十条 兑付第十一条 兑付之最高数额第十二条 邮政活期账目之登记第十三条 佳所投递费第十四条 准许兑款之资费第十五条 书明存局候领之汇票第十六条 电报汇票之投递第十七条 汇票之有效时期第十八条 汇票之背书第四章 撤回更改姓名地址改寄 无法投递及声请查询等项第十九条 汇票之撤回及姓名地址之更改第二十条 汇票之改寄第二十一条 无法投递之汇票第二十二条 声请查询及询问事项第五章 责任第二十三条 责任之范围第二十四条 责任之例外第二十五条 声请补偿款项之交付第二十六条 付款期限第二十七条 责任之确定第二十八条 向发汇邮政偿还垫付之补偿金第六章 会计及作废之汇票第二十九条 资费之分配第三十条 帐目第三十一条 清算第三十二条 作废之汇票第七章 各项规定第三十三条 参与汇兑事务之各局第三十四条 其他机关之参加第三十五条 公约条款这适用第三十六条 课税及他项费用之禁止第三十七条 邮政旅行支票第三十八条 休会期间提案之核准末项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协定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国际邮政汇兑票定施行细则第一章 汇票之开发寄递及兑付第一百○一条 汇票单式第一百○二条 单内登列之事项及私人通讯第一百○三条 汇票之寄递第一百○四条 电报汇票第一百○五条 发银加帖第一百○六条 快递汇票第二章 各项手续第一百○七条 不合规则之汇票第一百○八条 散轶遗失或损毁之汇票第一百○九条 汇票期限之展长第一百十条 汇票之撤回及更改姓名住址第一百十一条 改寄第一百十二条 无法兑交之汇票第一百十三条 声请查询第一百十四条 询问事项第一百十五条 在他国开发汇票之声请查询及询问第三章 会计第一百十六条 月账第一百十七条 总账第一百十八条 清算及付款第四章 通函及单式第一百十九条 应向国际邮政公署及向各邮政通知之各事项第一百二十条 为公众备用之单式第一百廿一条 本细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末项规定国际邮政旅行支票之开发第一章 邮政旅行支票之开发第一条 邮政旅行支票第二条 货币第三条 最高数额第四条 资费第五条 售价第二章 旅行支票之付款第六条 付款第七条 有效期限第八条 停止付款第三章 责任及会计第九条 责任之范围第十条 资费之分配第十一条 账目第四章 各项规定第十二条 汇票协定条文之适用第二篇 细则之规定第一章 支票册之开发第十三条 支票之式样,支票册之封面及供应事项第十四条 支票之开发第十五条 支票册之装订第二章 支票之兑付第十六条 手续第三章 各项规定第十七条 应向国际邮政公署通知之事项第十八条 为公众备用之单式
第4卷 页数 32 3 元
目录国际邮政保价信函及箱匣协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定之主旨第二条 保价之最高额数第三条 邮费资费第四条 普通条件第五条 收据第六条 存局侯领费第七条 验关手续费第八条 关税及不属于邮政之费用第九条 回收件人免收资费之函件第十条 快递第十一条 声报价值第十二条 禁寄物品第十三条 邮费之豁免第十四条 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第十五条 回执第十六条 改寄及无法投递第十七条 声请查询及询问事项第二章 责任第十八条 责任之范围第十九条 责任之例外第二十条 责任之完毕第廿十一条 补偿金之付给及传给之期限以及向原寄邮政偿还之办法第廿十二条 责任之确定第廿十三条 责任之限度第三章 代收货价之函件第廿十四条 资费及办法第廿十五条 代收货价款数之取消或变更第廿十六条 邮件遗失,损坏或抽窃之责任第廿十七条 未曾代收货款或收款不足或所收之款被人冒收之补偿第廿十八条 收款之保证,付还之义务,付还之期限,补偿之声请,以及资费之分派第廿十九条 所收邮费之归属第三十条 转运费第五章 各项规定第卅十一条 公约各条文之适用第卅十二条 办理保价事务之邮局第卅十三条 休会期间提案之批准末项规定第卅十四条 本协定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国际邮政保价信函及箱匣协定最后议定书第一条 保价之最高款额国际邮政保价信函及箱匣协定施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百零一条 各邮政互相通知之事项第一百零二条 运寄之路线第一百零三条 运寄之方法第二章 收寄之条件第一百零四条 保价函件之封装法第一百零五条 报税清单及填写保价数目第一百零六条 揑报价值第三章 保价函件收发之手续第一百零七条 重量之注明,日戳之加盖,以及向收件人递送时免收资费之保价函件第一百零八条 发寄保价函件清单,保价函件之封装,及装入邮件总包之办法第一百零九条 保价函件之查验及错误事项第一百十条 改寄及无法投递之件第四章 会计及结账之办法第一百十一条 转运费第一百十二条 向收件人免投一切资费之保价函件及账目之清结办法第五章 各项规定第一百十三条 回执,代收货价,快递,声请及查询第一百十四条 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第一百十五条 应向国际邮政公署通知之事项末项规定第一百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