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国际邮政公约第一篇 国际邮政会第一章 联邮会之组织及范围第一条 联邮会之组织第二条 入会手续第三条 公约及协定第四条 施行细则第五条 限制联邮及特别协定第六条 国内法律第七条 国外之联邮第八条 殖民地及保护国等第九条 公约对于殖民地及保护国等之适用第十条 联邮范围第十一条 仲裁第十二条 退出联邮会及停止参加各项协定第二章 国际邮政会议,公议会,及委员会第十三条 国际邮政会议第十四条 公约及协定之批准施行即时效第十五条 非常国际邮政会议第十六条 国际邮政会议办事规则第十七条 公文会第十八条 委员会第三章 休会期间之提案第十九条 议案之提出第二十条 建议案之审查第二十一条 通过议案应具之条件第二十二条 决议案之通知第二十三条 决议案之实行第四章 国际邮政公署第二十四条 普通职员第二十五条 国际邮政公署经费第二篇 总则第一章第二十六条 转运之自由第二十七条 禁止收取未经规定之资费第二十八条 暂时停办邮务第二十九条 货币成色之标准第三十条 相等价率第三十一条 单式及文字第三十二条 邮政认知证第三篇 关于邮件之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 函件之定义第三十四条 资例及通则第三十五条 预付资费第三十六条 未会资费成未付足资费邮件之欠费第三十七条 额外资费第三十八条 特别资费第三十九条 应纳关税之物品第四十条 海关之查验第四十一条 验关之手续费第四十二条 关税及不属于邮政之资费第四十三条 免费投递之邮件第四十四条 关税及不属邮政资费之注销第四十五条 快递邮件第四十六条 禁寄物品第四十七条 预付邮费方法第四十八条 预付船上交寄邮件之资费第四十九条 免费第五十条 回信邮票券第五十一条 邮件之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第五十二条 改寄及无法投递之邮件第五十三条 声请及查询事项第二章 挂号邮件第五十四条 资费第五十五条 回执第五十六条 责任之范围第五十七条 责任之例外第五十八条 责任之完毕第五十九条 付给补偿金第六十条 会给付补偿金之期限第六十一条 责任之确定第六十二条 向原寄邮政偿还补偿金办法第三章 代收货价邮件第六十三条 资费及条款即清算方法第六十四条 代收货款之取消或变更第六十五条 代收货价邮件遗失之责任第六十六条 所收货款之保护第六十七条 未收货款或未收足货款或冒收货款之补偿第六十八条 代收货款及补偿金之交付与追索第六十九条 付款期限第七十条 责任之确定第七十一条 偿还代垫款项第七十二条 代收货价汇票及拨款单第七十三条 代收货价资费之支配第四章 所收邮费之归属及转运费第七十四条 所收邮费之归属第七十五条 转运费第七十六条 免收转运费第七十七条 特别运寄第七十八条 付款及结账第七十九条 与军舰互换对固邮件第八十条 违犯转运之自由第八十一条 关于刑事上应尽之责任末项条款第八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日期及其有效期限国际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第一条 邮件之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第二条 相等价率及最高与最低限度第三条 英衡盎司第四条 国外交寄邮件第五条 回信邮票券第六条 挂号费第七条 航空邮务第八条 外包邮件转运自由之例外第九条 取道西北利亚及安定铁路之特别转运费第十条 亚丁之特别落棧费第十一条 转船特别费第十二条 本议定对未派代表参加之国准其加约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对派有代表参加之准其候签及加约第十四条 通知参加之期限国际邮政公约施行细则第一篇 总则第一章第一百零一条 总包及散寄邮件之转运第一百零二条 互寄邮件总包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邮路第一百零四条 遥远之国第一百零五条 相等价率之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邮票及邮票符号第二篇 收寄邮件办法第一章 适用于各类邮件之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条款及地址第一百零八条 存局候领邮件第一百零九条 用透明纸口洞之信封所装邮件第一百十条 应就海关查验之邮件第一百十一条 免费投递之邮件第二章 适用于各类邮件之特别规定第一百十二条 信函第一百十三条 单明信片第一百十四条 双明信片第一百十五条 贸易契第一百十六条 印刷物第一百十七条 特准按印刷物类资例寄递之邮件第一百十八条 印刷物之注明及附件第一百十九条 印刷物之封装第一百二十条 特准按暂者所用文件资例寄递之邮件第一百二十一条 货样及准附之说明第一百二十二条 货样之封装第一百二十三条 特准按货样类资例寄递之邮件第一百二十四条 集合邮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小包邮件第一百二十六条 留声邮件第三篇 挂号邮件及回执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七条 挂号邮件第一百二十八条 回执第一百二十九条 挂号邮件交寄后声请补发回执第四篇 化收货价邮件第一百三十条 邮件上应注之事项第一百三十一条 签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收货价汇票第一百三十三条 拨人邮件寄达国邮政活期账目之办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收货价金额之折合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收货价金额之差异第一百三十六条 付款期限第一百三十七条 代收货款之取消或变更第一百三十八条 改寄第一百三十九条 代收货价汇票或拨款单之开发第一百四十条 代收货价值汇票或拨款单之注销或更换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法投递或未经兑付之代收货价汇票第一百四十二条 代收货价汇票之结账第五篇 发寄及接收邮件手续第一章第一百四十三条 日戳之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快递邮件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会资费或未会足资费之邮件第一百四十六条 免费递送单之退还及代垫资费之收回第一百四十七条 改寄邮件第一百四十八条 改寄邮件之封套及集合对封套第一百四十九条 无法投递之邮件第一百五十条 邮件之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第一百五十一条 仅改地址第一百五十二条 查询普通邮件第一百五十三条 查询挂号邮件第一百五十四条 询问第一百五十五条 关于在他国交寄邮件之声请及查询第一百五十六条 伪造邮票及伪造付邮费机或印刷机所印邮票符志之使用第六篇 互换邮件第一章第一百五十七条 寄信清单第一百五十八条 发寄挂号邮件办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发寄快递邮件办法第一百六十条 封发邮件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邮件总包之寄递第一百六十二条 邮件总包之查验第一百六十三条 退还空袋办法第七篇 关于转运费之规定第一章 统计事务第一百六十四条 转运费之统计第一百六十五条 统计期内封固邮件总包之封发办法及其标记第一百六十六条 封固邮件总包之重量及邮袋数目之稽核第一百六十七条 邮件总包统计清单之造具第一百六十八条 互换转寄邮件总包之清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与军舰互换之邮件总包第一百七十条 转寄途程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关于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及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之例外第一百七十二条 特别转运事务第二章 会计及账目之清结第一百七十三条 转运费之账目第一百七十四条 按年造具之转运费清算总账单及国际邮政公署之职务第一百七十五条 转运费之清结第八篇 各项规定第一章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际回信邮票券第一百七十七条 邮政认知证第一百七十八条 与军舰互换邮件总包办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免费递送单及关税等项之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条 备公众使用之单式第一百八十一条 保存档案之期限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报地址第九篇 国际邮政公署第一章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际邮会及公议会第一百八十四条 通知及请求更改联邮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出版物第一百八十六条 年报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际邮政公署之正式文字第一百八十八条 回信邮票券,邮政认知证第一百八十九条 抵销及清结账目第一百九十条 造具账目第一百九十一条 总结欠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付款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向国际邮政公署通知之事项第一百九十四条 总统计第一百九十五条 国际邮政公署之经费末项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之日期及有效期限运奇航空函件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准由航空寄递之函件第二条 转运之自由第三条 航空函件之转递第四条 仅由航空路程一部份寄递之办法第五条 航空函件之资例及关于收寄之各项条款第六条 未会资费或未付足资费之航空函件第七条 航空函件之投递办法第八条 航空函件之改寄及退还第二章 挂号邮件及保价邮件第九条 挂号邮件第十条 回执第十一条 责任第十二条 保价邮件第三章 航空额外资费之归属及运费第十三条 航空额外资费之归属第十四条 邮件总包之航空运费第十五条 散寄航空函件之运费第四章 国际邮政公署第十六条 应向国际邮政公署及各邮政发寄之文件第五章 会计及账目之结算第十七条 关于清算之统计第十八条 航空运费统计期内关于普通或航空邮件总包之封装办法第十九条 航空函件及航空邮件总包重量之查验第二十条 封固航空邮件总包清单第二十一条 根据统计造具航空运费账目办法第二十二条 航空运费之结算第二十三条 清算总账单第六章 各项规定第二十四条 航空函件之标记第二十五条 航空邮件总包之标记第二十六条 航空函件之封发办法第二十七条 航空邮件总包转载之办法第二十八条 航空邮件总包寄信清单及寄发保价邮件清单即签牌上应有之注明第二十九条 应纳关税航空邮件之验关手续第三十条 适用公约及各项协定条文之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运寄航空函件规则之最后议定书第一条 邮件总包之航空运费第二条 减轻航空函件重量单位之权第三条 欧洲各国特准例外收取之额外资费